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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48520號
令函日期: | 10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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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4000485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版規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7月13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之標的者,即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三、有關所詢版規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因涉及具體個案中之事實認定,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審認之,本局恕難表示意見,尚祈見諒。 |
- 發布日期 : 104-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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