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400063590號

令函日期: 104-09-1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635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85年○月○日登記號第○號著作權登記案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04年9月3日函。
二、貴院所詢85年○月○日登記號第○號內政部著作權登記案係依82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辦理。查當時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同法第74條規定,著作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亦即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係申請人自行決定。又申請著作權登記,如無同法第77條各款所定之不受理登記之情事者,應准其登記。
三、復按原內政部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案件,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例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等),依據本案登記時著作權法(82年修正公布)及著作權法施行細則(81年修正發布)之規定,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並不作實質審查,此由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之附載事項「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以本登記簿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之惟一證據」,可資證明。
四、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自該次公布施行後,原主管機關內政部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故87年1月21日前向內政部所辦理之著作權註冊、登記資料,可能已發生權利之得、喪、變更,但已無法辦理變更登記,致常有原註冊登記之事項與現況事實不符之情形,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4-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6
  • 瀏覽人次 : 44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