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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007

令函日期: 104-10-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007
令函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根據 您來信所述, 您撰著完成之參考書,若符合著作權要件,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者,自撰著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保護,無需申請或登記著作權,自得予以出版。
二、 著作權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4-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 瀏覽人次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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