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41014

令函日期: 104-10-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014
令函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從網路上下載MV之行為,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重製」,又於門市中以電視播放MV,亦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上映權」均係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前揭利用行為之相關授權管道如下:
(1)音樂著作重製之部分,由於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權,故應向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詞曲經紀公司取得授權,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MV)重製之部分則可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
(2)MV公開上映之部分,查多數MV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已將公開上映權交由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管理,建議可向ARCO洽詢相關授權事宜。
(3)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授權管道之詳細資訊,亦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又您所詢是否須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授權一事,MÜST係經本局許可設立,由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其管理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以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按公開上映MV之利用行為,該MV內之音樂著作隨同影片再現時,音樂著作不享有公開上映權,該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尚不得就上述行為另行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故您此部分之利用行為,僅須取得MV公開上映之授權即可,無須另行向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
  • 發布日期 : 104-10-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 瀏覽人次 : 25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