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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014b

令函日期: 104-10-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014b
令函要旨: 所詢飲食店於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未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擴大播送的效果,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至於聆聽賞為誰,則非所問。
  • 發布日期 : 104-10-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 瀏覽人次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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