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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014c
令函日期: | 10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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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1014c |
令函要旨: | 一、第四台訊號承載的節目內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業者提供機上盒供民眾以網路收看第四台頻道及電影等,可能涉及到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之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 二、又若節目內容非由業者自行上傳,該機上盒僅提供程式(如APP)透過超連結之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或伺服器供民眾點選觀看,雖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惟如果業者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 |
- 發布日期 : 104-10-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 瀏覽人次 :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