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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019
令函日期: | 104-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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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1019 |
令函要旨: | 依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第1項)。來信所述之名畫,若屬年代久遠之世界名畫,例如梵谷的「向日葵」或達文西、高更之畫作等,因該等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逾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於國外網購該等複製品回台裝飾自家房屋,亦不會有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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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04-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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