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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026

令函日期: 104-10-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026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依WTO會員國應共同遵守的國際公約規定,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要件(即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因此,台灣在內的全體WTO會員國均遵守此項國際公約,而各會員國的著作權法也都有相同的規定,並不是我國著作權法獨有的規定,合先敘明。
二、過去我國曾實施著作權登記制度,辦理過程中,有關著作人、著作完成日期、著作權轉讓是否真實?有無原創性?有無涉及抄襲?等議題屢生爭議,檢舉、撤銷登記時常發生,不但浪費行政資源及人力,也常造成司法爭訟事件,爰於民國87年修法時為配合加入WTO而予以廢除。
三、又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但現行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只要您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合法之重製物適當地方以「通常之方法」表示,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期、地點等,則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會發生「推定為真正」之效力,您可以善用此一機制,享受法律上之利益。此外,建議您可以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相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例如:設計該圖案之手繪草稿、各階段之修改記錄。日後若發生著作權爭執時,可提出這些事證。至於進一步保護自身權益之相關建議,您可再加多利用參考本局所編制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 發布日期 : 104-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 瀏覽人次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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