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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026b

令函日期: 104-10-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026b
令函要旨: 一、首先需向您說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創作若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的創意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又「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先予說明。
二、您所詢問菜單上商品名稱是否享有著作權一事,因商品名稱僅屬單句或簡短用詞,與上述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不符,恐有前述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4-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 瀏覽人次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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