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41029b

令函日期: 104-10-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029b
令函要旨:

一、員工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又一般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包含第16條「姓名表示權」及第17條「禁止不當變更權」),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公司如果沒有和員工約定相關著作權之歸屬,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員工離職後公司仍得繼續使用,惟因員工就該著作仍享有著作人格權,故公司使用時應注意其利用行為是否會對著作人格權構成侵害;至於離職員工若要利用該照片,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徵得公司(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二、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4-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3
  • 瀏覽人次 : 67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