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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71690號
令函日期: | 10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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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4000716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著作權法第53條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按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貴協會於專供視覺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口述影像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製作無障礙版本,並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53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貴協會依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所製作的無障礙版本,在貴協會可管控使用對象為視覺障礙者之前提下,得以DVD、VCD或 其他儲存媒體散布,或於視障專用網站平台上公開傳輸,專供視障者使用。 |
- 發布日期 : 104-10-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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