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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102
令函日期: | 104-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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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41102 |
令函要旨: | 一、經電詢了解,所詢照片(攝影著作)是欲印製於書籍並作販售使用,此可能涉及「重製」、「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其中,貴公司自行拍攝之街道照片,如係由貴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通常係由公司受雇員工或另聘請他人拍攝照片,公司是否取得著作財產權,需分別依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判定其著作權之歸屬),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惟關於圖庫照片部分,建議您先查詢向圖庫公司購買該圖片所取得之授權範圍,若您的利用行為逾越該授權範圍,仍需向該圖庫公司另外取得授權,避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至有關您電話中另詢問街道照片中出現部分廠牌商標是否適法一事,可參考本局網站「自行印製的書籍、商品內含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有違商標法規定(商標法§36)」之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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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4-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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