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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116c

令函日期: 104-11-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116c
令函要旨: 一、首先須說明,諸如詩、詞、散文及小說等,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於廣播中朗讀刊登於報章刊物之文章,因涉及對不特定公眾公開著作內容,而有「公開播送」他人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
二、經電詢了解,貴電台主要係欲使用刊載於報紙副刊之新詩、散文等,製作「非屬時事報導性質」之節目內容,則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若節目中所引用之文章內容,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則引用之行為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但如果節目中並無自己的創作或創作甚少,而只是引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於製播成節目中朗讀其內容時,則非屬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三、至所詢能否直接向報社提出概括授權一事,須視報社是否有文章的著作財產權或得到各作者之專屬授權而定,如報社並非所欲利用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且無法轉授權予您,您仍應直接向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建議仍應進一步釐清,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四、最後,須提醒貴電台若欲將廣播節目聲音檔案存於網站伺服器供他人點閱,可能另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該案語文著作之利用著作行為,應另行取得授權。
  • 發布日期 : 104-1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2
  • 瀏覽人次 :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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