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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124

令函日期: 104-11-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124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經查「 W3C」網頁下有一「STANDARDS」之子項,(http://www.w3.org/standards/),其中似有許多電腦、網路運作相關之技術標準,惟因搜尋引擎可能涉及多種技術標準,有關該網頁內容是否為您所欲尋找的資料,建議您向資訊專業人士諮詢,本局歉無相關資料可提供,尚祈見諒。
二、所詢問題2,由於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又提供網路服務構成侵權者,原則上以伺服器之架設地為認定依據。因此,如果搜尋服務之伺服器係架設在台灣,就其所為之行為,原則上均應依台灣的法律,惟個案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及行為態樣認定之。
三、所詢問題3,搜尋引擎重製、利用其他網頁資料的行為,如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即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至於利用行為如未遵守網頁之使用者條款,有涉及民法上違約之法律責任問題;另外,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仍須綜合契約條款及著作權法之規定,判斷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搜尋引擎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屬於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4-1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2-02
  • 瀏覽人次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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