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400068360號

令函日期: 104-10-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683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陳情遊覽車上設置電腦伴唱設備,涉及著作權授權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4年9月21日○○○○字第○○○○○○○○號函。
二、旨揭事項,本局前業於本(104)年8月4日召開「有關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設備之著作權問題說明會議」,邀請貴會李理事長式嘉等3位與會,是日會議並已就目前遊覽車上伴唱機之授權管道與實務狀況、涉及著作權法令之解釋與適用等節進行說明,
茲摘述如下:
(一)「有關遊覽車上利用著作是否涉及『公眾』之問題」:貴會雖主張遊覽車非屬大眾運輸工具,使用者均為特定之親朋好友云云,惟因乘客對遊覽車業者而言,並非其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而係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即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的範疇,建議貴會仍應就利用著作之實際情形取得授權,方屬適法。
(二)「有關已付費灌歌仍被告侵權之問題」:查目前伴唱機重製授權市場,因特定伴唱機廠商已取得部分熱門新歌之專屬授權,致該等歌曲僅能灌錄於該特定品牌伴唱機內,其他伴唱機品牌並無取得該等被專屬授權歌曲之重製權利。由於付費購買歌卡並不當然等同取得合法重製授權,建議貴會切勿任意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或購買類似大補帖等價格低廉、可能未經授權之歌卡,否則恐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整合各伴唱機製造商成立灌歌授權單一窗口」: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法律並無法強制各唱片公司或被專屬授權之伴唱機廠商,將各該歌曲之重製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亦無法由政府機關強制介入進行整合並自行擔任授權之窗口,尚祈見諒。
三、有關此一問題,本局另電詢「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目前該會業與3家集管團體(MÜST、MCAT及TMCS)就公開演出之授權,已商定相關使用報酬(目前為3200元/1年,分別洽授權則為5500元/1年),故目前實務上,該公會會員及大多數自營車輛均可透過公會循上開管道合法取得授權,該公會並進一步表示貴會會員所屬之遊覽車自營車輛,如未取得授權者,亦可適用上述所商定之使用報酬,建議貴會可循上述方式辦理或自行向集管團體洽商授權。此外,針對灌歌部分,為避免侵害重製權,建議貴會可逕依各該遊覽車上伴唱機品牌的廠商洽商灌歌事宜,並請注意切勿任意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
四、隨文檢送本局「有關遊覽車上影音設備利用著作之著作權問題說明」1份,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104-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1-04
  • 瀏覽人次 : 25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