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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207

令函日期: 104-12-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207
令函要旨: 一、於YouTube網路平臺上以互動式方式(即消費者得自行選擇接收的內容、時間及地點)傳輸的影音內容(結合影像、聲音),若其內容具備「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音樂(聲音)部分屬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影像部分,則屬受保護的「視聽著作」,先予敘明。
二、以下針對 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問題一,將YouTube網路平台上之影音內容連接至營業場所之電視,係屬將網路上互動式傳輸之音樂或影音節目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之行為,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與本局「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Q3所述之以收音機和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之行為態樣有別;前述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授權,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應負民、刑事責任。
(二)問題二,創作者若欲就影片授權他人利用,其前提須創作者是該影片所有內容(包含其內之素材,如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雖非著作財產權人,但已獲影片內素材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可轉授權為前提,否則,創作者並無權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轉授權他人利用。因此,建議您先確認所欲利用影片之創作者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得轉授權之人?如有不明,即應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避免爭議發生。
  • 發布日期 : 104-1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1-05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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