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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1221

令函日期: 104-12-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1221
令函要旨: 一、有關當鋪所轉載新聞報導,其內容如係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該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亦即該等文章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欲轉載者,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該新聞如屬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註明不許轉載,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利用人並依規定明示其出處,方得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請參照著作權法第61條及第64條規定)
二、至於該當鋪於新聞內容中增加關鍵字廣告,且以「超連結」的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如果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4-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1-05
  • 瀏覽人次 :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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