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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86020號

令函日期: 104-12-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860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機場捷運路線顏色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4年12月2日函。
二、我國著作權法於民國74年7月10日修正公布後,即由註冊主義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在87年1月21日修法時,更將自願式之著作權登記制度廢除,以免混淆著作權之創作保護。因此,來函所附前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84年10月12日發給「台北松山機場至中正機場間沿海線捷運系統建設規劃書」著作權登記時,即在函文說明二註記「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
責任」,是以該規劃書如具有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先予說明。
三、又,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故若機場捷運系統之列車外表採用紫色圖案,與偉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提規劃書運用之概念相同(以紫色代表機場捷運),而概念並不屬於著作,亦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即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04-1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1-05
  • 瀏覽人次 :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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