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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115

令函日期: 105-0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115
令函要旨: 一、有關KTV業者利用智慧電視(Smart TV)內建之APP,提供付費串流、運動賽事、其他免費項目資訊影音觀看等服務,該等影音若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音樂(詞、曲)及錄音著作。如KTV業者利用智慧電視於營業場所提供消費者收看上述網路上的影音節目,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
二、又所詢消費者以自己攜帶之設備自行至國外網站或APP下載歌曲伴唱帶檔案,再經由KTV所提供之影音播放設備播放並使用歡唱,業者有無侵權疑義一事,因該等設備服務係由KTV業者所提供,業者並因提供前揭設備、服務而受有利益,且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公眾為之,恐仍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似尚難以伴唱檔等均為消費者所自備而主張免責,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發布日期 : 105-0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2-04
  • 瀏覽人次 :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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