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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125

令函日期: 105-01-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125
令函要旨: 一、經電詢及您再次電郵回覆告知,您所使用圖片係重製自畫家H.Pfenninger於1770年為巴哈所繪製之肖像畫,而依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該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如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屬於公共財產,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取得授權,惟須注意有無違反著作人格權之情形。
二、因此,所詢之圖片是否已屆存續期間,仍請本於上述說明先行釐清。
  • 發布日期 : 105-0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2-04
  • 瀏覽人次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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