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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105
令函日期: | 105-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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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105 |
令函要旨: |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KTV音樂帶)提供之音樂供消費者演唱,會涉及對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由於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授權,始得為之;若未取得授權,則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有關我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資訊,請上本局網站查閱。 二、若您發現所詢之店家有涉嫌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進行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 發布日期 : 105-0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2-04
- 瀏覽人次 :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