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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203b

令函日期: 105-0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203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與問題三,有關KTV業者提供包廂內消費者透過遠傳FRIDAY影音串流媒體APP或類似中華電信emome之機上盒觀賞影音內容之服務,由於對KTV業者而言,包廂內消費者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已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因此,若將網路上互動式傳輸之影音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已構成著作之利用行為,KTV業者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二、所詢問題二,遠傳FRIDAY影音平台之影音內容可能包含他人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KTV業者就提供包廂內消費者觀賞該平台上影音內容之服務,應取得授權的對象是該影音內容中各項著作(如視聽、音樂、錄音等)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故若遠傳FRIDAY影音平台業者並非各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KTV業者仍應就不同的著作利用行為分別取得授權,方屬適法,即謂尚不得以業經該平台業者之同意,KTV業者可合法利用,特予澄清。
三、所詢問題四之APP內有貴公司歌曲相關影片之利用疑義一節,因問題事實不明確,歉難答覆。惟須提醒的是,目前KTV業者就其提供之點唱服務,因涉及之音樂、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音樂MV)眾多,通常應向3家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與2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請參考本局「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說明)。KTV業者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於已加入上述集管團體者,則KTV業者如已向該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自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如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集管團體者,KTV業者仍須另行向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105-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3-02
  • 瀏覽人次 :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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