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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215
令函日期: | 105-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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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215 |
令函要旨: |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即重製)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即公開傳輸),分別屬於「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6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亦即前述重製、公開傳輸之權利,可分別讓與他人,而造成同一著作之權利態樣可能分屬不同著作財產權人,故著作財產權人僅能在其所擁有的權利範圍內收取。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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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105-0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3-02
- 瀏覽人次 :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