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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225

令函日期: 105-0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225
令函要旨: 一、凡圖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任何人欲利用該圖片,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於自己的著作中,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且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須註明出處,始得利用。
三、因此,您為介紹布袋戲歷史及布袋戲大師而轉貼網路上的圖片,如符合上開規定,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與是否為營業用目的無涉,惟仍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如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此時應取得該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四、另維基百科上的圖片,如符合上開著作成立的要件,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均應依上開規定利用之,如維基百科網站有授權他人利用之聲明,自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利用,有關維基百科網站之授權訊息,可至該網站參考其說明,併予敘明。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5-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3-02
  • 瀏覽人次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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