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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226
令函日期: | 105-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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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226 |
令函要旨: |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故所詢1944年逝世之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曲),縱使其著作財產權原屬於鄧雨賢先生或其他團體,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故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無須再取得授權或同意。惟如有他人利用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進行錄製,則因其屬錄音著作,如該等錄音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欲利用該等錄音著作時,仍須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後方可使用。 |
- 發布日期 : 105-0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3-02
- 瀏覽人次 :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