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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226b

令函日期: 105-0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226b
令函要旨: 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所詢被盜用的照片,若係由你自行拍攝且符合上述要件,則他人未經你的同意或授權,複製該照片並用於通訊軟體Line,使Line之用戶皆能瀏覽觀看,可能構成著作「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妳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 發布日期 : 105-02-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3-02
  • 瀏覽人次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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