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50303
令函日期: | 105-03-03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303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健身中心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CD,或以擴音設備播放線上音樂電台、廣播電視、視聽節目供顧客觀賞聆聽,會涉及音樂、錄音及視聽等著作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之利用行為,應向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位於購物商城內之健身中心(瑜珈館)播放音樂有無取得授權一事,據本局105年3月1日電洽瞭解,該館就其播放音樂、電視節目內容等公開利用行為,均已透過「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相關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依法予以訴追,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是否構成侵權等,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如認為營業場所播放的音樂未取得授權,亦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交由檢察官處理。 |
- 發布日期 : 105-03-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