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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09
令函日期: | 10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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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309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故所詢畫家達利雖已於1989年死亡,惟其生前所創作畫作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尚未屆滿,則其著作財產權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行使(繼承之原則與順序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二、所詢因設計餐廳所需,欲翻畫、複製達利所創作的「冥想玫瑰 Meditative Rose」,可能涉及改作、重製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向該著作現有之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始得為之。另著作人格權係永久保護,故利用時仍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
- 發布日期 : 105-03-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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