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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16

令函日期: 105-03-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316
令函要旨: 一、動畫作品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而動畫中的角色人物、音樂等如符合上述原則,亦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音樂著作,先予說明。
二、根據 貴會所附比賽簡章規定,參賽者之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並同意對主辦機關及其授權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因此該得獎動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依前述規定,已屬於 貴會,該動畫中所涉及之各項著作類別應視為一體而屬於貴會所有,原作者如欲使用該動畫中之美術著作(主角)另行參賽,應取得貴會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 發布日期 : 105-03-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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