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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24

令函日期: 105-03-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324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如有著作權爭議,著作財產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需自負舉證責任,先予以說明。
二、來函所詢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雖有以著作權登記為業務,但純係民間自行辦理,並非政府授權辦理,故該院「著作權存證登記」是否有效力?是否可作為權利爭執之舉證?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5-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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