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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24
令函日期: | 105-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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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324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如有著作權爭議,著作財產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需自負舉證責任,先予以說明。 二、來函所詢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雖有以著作權登記為業務,但純係民間自行辦理,並非政府授權辦理,故該院「著作權存證登記」是否有效力?是否可作為權利爭執之舉證?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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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5-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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