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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25

令函日期: 105-03-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325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根據 您來信所述,「個人自己手寫之筆記」若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之要件,自撰著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保護,無需申請或登記著作權;又著作權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之資料,如發生爭議,可做為權利來源之證明,詳細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5-03-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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