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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328

令函日期: 105-03-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328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您來函所詢之「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及「期貨商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及「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等5項資格測驗之試題及備用試題,如係依金管會相關法規命令所舉行者,即非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70708b、電子郵件960507解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5-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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