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331

令函日期: 105-03-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331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賦予視聽著作(如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之權利,因此如要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需取得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購買公播版,或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取得授權),先予說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非經常性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 貴校圖書館為辦理主題影展,欲針對校內師生辦理不收費之影展活動,播放動畫影片一節,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則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5-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 瀏覽人次 : 23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