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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16030號
令函日期: | 105-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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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5000160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差異分析」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5年3月4日(105)基秘字第0000000028號函。 二、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一旦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即明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所詢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差異分析」若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且非第9條所列舉者,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之歸屬,除有受僱人職務上完成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之情形,得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外,原則上歸實際完成創作之人所享有,惟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當事人自可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相關事項。因此,如該「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差異分析」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來函所提供之契約書第14條契約文字內容「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屬乙方所有」,似由貴會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意,惟貴會應先釐清貴會與內部實際完成創作之人之關係及是否另有著作權歸屬的約定等情。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權利之歸屬如何,有無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侵害情事等,屬於司法機關權責,仍須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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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5-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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