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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401

令函日期: 105-04-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401
令函要旨: 劉小姐:您好!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他人擅自於公開網頁上使用您的攝影著作一節,因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人須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

二、如您欲維護自身權益,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規定,通知該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或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詳請參考本局105年1月29日「電子郵件1050129」之說明,如附件)。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5-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13
  • 瀏覽人次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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