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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427
令函日期: | 105-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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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427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擅自擷取他人的語文著作(文章)於網路新聞一節,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被侵害之著作財產權人可採下列方式維護權益: (一)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規定,通知蘋果日報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以排除侵權之行為,且依「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辦法」之規定,著作權人只要寄出記載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訂之通知即可,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 (二)如要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至於該篇報導轉載您妹妹的文章後,網友就報導內容所作的評論對您妹妹造成精神上損害一節,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民法侵權問題,建議可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託成立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網址:http://www.win.org.tw/iwin/nobullying/)或撥打iWIN熱線(02-33931885),進行反網路霸凌申訴,該機構同時可協助將電話轉接到有關機關、或提供專業心理諮詢服務(安心專線:0800-788-995),相關資訊請參考附件2。 三、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如發生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 發布日期 : 105-04-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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