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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427c
令函日期: | 105-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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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427c |
令函要旨: | 一、經電詢瞭解,您是欲查詢本局歷來之製版權登記及註冊相關資料,則依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規定:「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您可親至本局4樓著作權組辦理閱覽;惟若您需進一步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謄本或證明文件,則需依「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相關規定繳納規費,併予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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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1501 | 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 | 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或著作樣本,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
- 發布日期 : 105-04-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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