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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512

令函日期: 105-05-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512
令函要旨: 一、圖書館是否得典藏他人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並非著作權法規定之事項,貴館可自行決定是否典藏。至於是否得外借讀者回家聆聽,由於「出借」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只要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係來自合法來源,且僅提供讀者借回自行聆聽、觀賞,則不必考慮「公播版」、「家用版」之問題,圖書館均得將其出借。惟若圖書館明知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為盜版品,仍出借予讀者時,即有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而側錄CD是否為合法版本及相關授權事宜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貴館逕向主持人、電台或受訪者釐清。

二、另外,如貴館欲於館內播放音樂CD或供讀者館內聆聽,已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情形,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需另取得音樂著作權人公開演出之授權及支付錄音著作權人使用報酬或向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公開演出。據了解,目前市面上的音樂CD並無所謂「公播版」、「家用版」之區別,建議可逕向著作權集管團體洽詢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5-05-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 瀏覽人次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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