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517

令函日期: 105-05-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517
令函要旨: 一、修正草案第55條第1項規定,主要是基於教育的高度公益性,並為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發展之需要而設計,然本條適用上已設有一定的限制:
(一) 僅限於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例如依法設立的小學、國高中及大學)得以適用。
(二) 適用範圍明確限縮至「為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要求利用著作必須與使用目的之內容有直接關聯及有實質幫助。
(三) 準用第53條但書規定,也就是尚須衡量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如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則無法主張本條合理使用,而需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至於教科書部分,如屬「主要供教學使用而製作的著作」,因其用途本即為提供老師及學生使用,依本條利用結果將符合第53條但書情事而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因而排除本條之適用,也就是說,即便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師為授課需要,依本條所述情形利用教科書,亦不得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
  • 發布日期 : 105-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 瀏覽人次 : 26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