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50518b
令函日期: | 105-05-18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518b |
令函要旨: | 一、查本局於105年2月24日依法廢止貴會之設立許可並同時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已於同年2月25日送達生效,因此,貴會自105年2月25日起,即非經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依集管條例第10條規定,自不得再對外進行新的授權業務等涉及集管業務之相關行為;而貴會被解散後依民法相關規定,須進行清算程序,至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貴會雖被視為存續,但清算人僅能就被解散前未完成的案件,進行關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合先說明。 二、所詢有關部分利用人於105年2月25日後,仍將授權費用匯入貴會銀行帳戶,是否須退款予該利用人之問題?說明如下: |
- 發布日期 : 105-05-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 瀏覽人次 :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