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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523b

令函日期: 105-05-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523b
令函要旨: 一、無論是A作者自為創作的內容,或是引用原作者論文後改寫的內容,B作者引述使用如有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需以合理方式明示係引用A作者之論文。
二、至於您所述作者偷懶搬移引用文與論文可信度等情況,係屬學術倫理之爭議,與著作權問題分屬二事,尚難一概而論。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依法予以訴追,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是否構成侵權(例如是否涉及論文之重製或改作),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5-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 瀏覽人次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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