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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527
令函日期: | 105-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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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527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所稱的「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的音樂著作;意即音樂著作的詞、曲均為獨立的音樂著作而分別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本局101年12月4日電子郵件1011204c號函釋如附件),合先敘明。 二、經電洽得知您欲自行演奏及改編鄧雨賢先生創作的「四季紅」、「望春風」等歌曲並將於錄製後於電視頻道與Youtube播放一節,雖涉及改作、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然因鄧雨賢先生已於1944年過世,其歌曲部分已逾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人終身加50年,)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因此如現場演奏僅利用到「曲」的部分,則無需再向「詞」之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亦即,未利用到「詞」的部分,詞之著作財產權人無法向您就利用「曲」之行為進行授權並收取費用。惟如欲利用唱片公司所錄製鄧雨賢先生之歌曲CD(錄音著作),因錄音著作可能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錄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仍須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後方可使用。 |
- 發布日期 : 105-05-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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