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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16004870號
令函日期: | 105-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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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51600487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館來函詢問「開放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及特教巡迴輔導教師申請特殊讀者帳號,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3條之規定」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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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300 | 著作權法第53條 |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
- 發布日期 : 105-05-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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