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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601
令函日期: | 105-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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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601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稱之免費動畫軟體內建的圖片或動畫,如具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視聽著作。所詢利用該軟體製作影片,並上傳於網路,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此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至於使用該軟體於商業用途是否觸法部分,須視該軟體網頁所載之使用者條款而定。經檢視該網頁設有”TERMS OF SERVICE”,建議您先行檢視或諮詢該軟體公司之服務條款,再視其內容規範予以利用,以避免涉及違約。 |
- 發布日期 : 105-06-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 瀏覽人次 :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