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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603

令函日期: 105-06-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603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拍攝的照片如具「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
二、來函所示的照片係您以「左營海軍陸戰隊忠誠營區」忠誠樓頂的「海軍陸戰隊隊徽立體物」為主題進行拍攝,由於您所拍攝之物屬公共藝術,任何人均得以其為拍攝主題,因此,如他人從相同角度自行拍攝出相同或類似之照片,並非翻攝您的照片,依著作權法規定,拍攝之人仍有著作權。惟本件悠遊卡是否係利用您的創作而製作,本局無權判斷。從而照片是否具原創性、他人是否有係利用您所拍攝之照片而涉及侵權之情事,如涉爭議,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及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5-06-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 瀏覽人次 :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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