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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620

令函日期: 105-06-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620
令函要旨: 一、有關唱片公司聘請您(影像工作室)拍攝音樂錄影帶MV一事,該音樂錄影帶MV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則未有特別約定情況下,所涉著作權歸屬如何認定一節,分述如下:
(一)受聘人為您的情況: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自然人〉完成之著作,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亦即,您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唱片公司可以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音樂錄影帶MV。
(二)影像工作室如為法人,受聘人為影像工作室的情況:出資聘請法人完成之著作,因該著作並非法人實際創作之人,則須先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視該受聘法人(影像工作室)與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員工)之間就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有無特別約定而定。如無約定者,以該員工(受雇人)為著作人,相關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歸影像工作室(雇用人)享有,而唱片公司需依著作權法第36、37條規定受讓著作財產權或取得授權後,始得合法利用該等著作。

二、如有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重製該音樂錄影帶MV,則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可向對方追究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責任;惟就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唱片公司錄製完成之聲音)部分,除非您是該等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否則仍應由各該著作財產權人自行主張權利。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22條、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5-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 瀏覽人次 :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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