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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621
令函日期: | 105-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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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621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就孩童所穿著之服裝,如服裝上的圖案、花紋具有原創性(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一定的創作高度),該圖案、花紋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拍攝孩童影片中,孩童所穿著之服裝圖案入鏡,並將拍攝完成之影片置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可能涉及該圖案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此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而來信所述拍攝標的含有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案,如該影片非屬商業目的,且著作在影片中僅是附帶地出現,而非利用人主要之利用標的,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利用的質與量皆屬輕微者,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請參考本局100年10月24日日電子郵件1001024b號函釋如附件)。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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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5-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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