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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43280號

令函日期: 105-06-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432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詢問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5年6月8日(105)法軼字第29965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故所詢本局網站「公告資訊」之「布告欄」中刊載之文章,如符合上開要件,即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謂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公文,任何人得自由重製、改作(翻譯)之。
三、又本局網頁「布告欄」所刊載文章,縱於個案上有是否屬於公文書之疑義,依據本局網站首頁左下角「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之說明,本局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除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外,「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其他如禁止惡意變更等完整說明,詳如附件),故所詢本局網頁「布告欄」文章如符合該「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之說明,縱非屬公文書而可能受著作權保護,本局原則上仍授權任何人利用之,無須再向本局取得書面授權,特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5-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7-04
  • 瀏覽人次 :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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