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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704b

令函日期: 105-07-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704b
令函要旨: 一、所詢有冷飲店於營業場所公開播放電影或動畫影片一事,說明如下:
(一)如該冷飲店僅單純打開一台電視機播放電視節目(電視頻道所播送之電影、動畫)供觀看,並未將所接收之節目再經由拉線或各類播送系統傳送聲音或影像,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擴大播送的效果,應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著作利用,無須取得授權。
(二)惟若以放映設備透過該電視自行播放家用版DVD等之電影或動畫,呈現給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則屬「公開上映」之行為,「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播放「公播版」DVD),始得為之;故個案有無構成侵權情事,仍須個案判斷,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調查認定之。

二、如您發現上述冷飲店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5-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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