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706b

令函日期: 105-07-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706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有關公播版影片得公開上映的範圍,由貴校與公播版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約定之。

二、貴校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併後,如公播版影片授權契約係分別於併校前簽訂,且有明確記載明清華大學或新竹教育大學之地址,則當時的授權範圍僅於前揭有記載之其中一校地址內公開上映,應不及於合併後增加的校區。如擅自於契約範圍外之校址播放影片,除違反契約外,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公開上映權。

三、來函所詢之問題,屬契約解釋及私法自治之範圍,雙方當事人本得就授權事項磋商協議,如有約定不明之部分,依前揭法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建議貴校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併時,應先檢視現有館藏之公播版視聽媒體原先之授權契約授權範圍,如未取得授權之事項則另需取得授權,授權利用之地域則可包含明確約定併校後之地址等。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5-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264
回頁首